盖尤斯的《法学阶梯》明确提及的要物合同只有消费借贷,非债清偿是另外一种要物之债;像我们所熟悉的使用借贷、寄托和质押 〔6 〕都未在此领域提及。原因何在?是不是因为他写作该著作时尚不知道这些合同,或者说它们尚不存在?经文本检索,笔者发现盖尤斯附带地提到了它们,比如Gai.4,62提到他将寄托、使用借贷、质押插入到了诚信诉讼的名单。〔7 〕他显然知道它们。那么,他不将它们列入要物合同是不是因为它们此时尚不被认为是合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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